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6〕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广泛集聚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同时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区创新驱动整体实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促进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新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资金,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采取后补贴的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在大兴区注册、纳税、归统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双创人才。主要包括: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即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企业;
(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
(五)双创人才,主要支持对象为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的学生(含获奖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章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第四条创新双创载体管理和服务模式。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由大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备案的基本程序是:发布登记备案通知、受理有关报备材料、核对备案信息、现场实地核查、对外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有条件的下发确认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并适时开展运营考核评价工作。依据运营考核评价结果,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
第五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一)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企业新建或将闲置资产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其新建或改建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房租补贴。对为创业者免租金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孵化培育支持。对孵化培育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区级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四)创新创业服务资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国际性、全国性、京津冀区域性创新创业专题服务活动,按照其举办专题服务活动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上述(二)、(三)、(四)支持事项,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双创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研发服务公司等单位开放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区级研发中心,按照其为客户提供服务实际收入的1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初创企业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对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展技术(产品)创新的企业,根据其获得首都科技创新券的服务合同,给予企业自付部分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高20万元
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保障。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科技型初创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案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体系建设。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站”(简称12330工作站),给予10万元支持。
(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在知识产权托管、专利申报、专利布局等方面,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实际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第八条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创业
(一)鼓励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对金融机构、社会专业投资机构等机构开展的投贷业务,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或贷款额的1%,给予其单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机构开展的投贷业务,按照实际投资或贷款额的10%,给予其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设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债务性融资业务,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银行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不含“零担保费”业务)等债务性融资业务,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专业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险服务业务,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融资保险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初创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按照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均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给与补贴,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该企业实际贷款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且每年贴息金额最高30万元。
(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已获得财政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支持的,对其剩余30%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技术转移转化
(一)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和技术信息网络平台服务等活动的服务机构,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京南大学联盟成员单位以及各类科研院所科研技术成果向大兴、亦庄和北京周边地区转移转化,对上年度每成功转移转化一项技术成果,给予上述技术输出单位3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对上年度技术交易总量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2万元、1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技术交易增长速度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并对其申报的区级科技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优化双创服务环境。对在区科委备案或实行备案制前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者,在申请成立企业时,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实际情况,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便利创新创业。
第四章 鼓励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在校及毕业三年期内的高等学校大学生、高等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创新创业。对上年度在区科委备案或实行备案制前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创办科技型初创企业的上述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完成工商注册且实际归统经营。京南大学联盟成员单位的师生在本校创办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条款。
第十二条鼓励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对上年度创办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完成工商注册且实际归统经营。港澳台籍青年在本区创办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条款。
第十三条鼓励院士、博士后参与双创。对上年度在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双创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给与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为双创人员提供创业公寓。对上年度为创新创业导师、双创人员配套创业公寓50套以上并50%以上实际入住的创新创业运营实体,给与一次性20万元支持。
第五章 支持双创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鼓励以双创为主题的赛事活动。
(一)对于承办区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促成市级以上双创赛事获奖项目落地大兴区的赛事承办机构,按每个项目5万元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京南大学联盟成员单位、中小学校组织参加创新大赛活动。对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等科技赛事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个人(含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5万元和3万元支持;对在市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等科技赛事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个人(含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和2万元支持;对上述获奖个人(含团体)所在的学校,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完善创业辅导保障机制。
(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安排所属创业服务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师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质。对上述运营单位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和考试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
(二)鼓励创业辅导。对聘请创业导师指导双创工作,年度开展双创专项辅导活动不少于20场(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创业社区建设。对创业主体鲜明、入选全国创业社区建设前十名的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和鼓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双创专项发展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具体资金拨付程序由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大兴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双创专项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采取分阶段进行、事后补贴(资助)的方式予以兑现,并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科委关于落实<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已取得资金支持的,将收回支持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8年3月29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