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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印刷学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印刷学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实现学校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产学研合作,服务首都科技创新,根据北京市科委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由北京印刷学院与北京市科委共建,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组成单位之一。

第三条  基地的宗旨是发挥北京印刷学院特色学科优势,充分整合科技资源,建立高效的运行管理模式,通过包括检测检验、研发服务、技术咨询与培训等在内的多渠道科技服务,为新材料、电子信息、能源环保、先进制造等领域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充分梳理和整合基地科技资源,逐步扩充基地资源总量,拓展基地科技服务空间。

(二)充分调动基地资源,挖掘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对接和研发服务,为支撑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科技专项奠定基础。

(三)面向绿色印刷包装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多渠道的科技服务,为“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和首都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地建设实行顶层设计,重视统筹与协调,成立以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市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以北京绿色印刷包装产业技术研究院副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相关市校级重点实验室是基地成员单位。北京绿色印刷包装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北京毕升新技术开发中心,共同进行基地的日常管理、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在市科委的指导下,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决策,领导、协调全校科技资源的统筹规划和对基地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评与奖励等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基地的日常建设、管理、统计等工作。成员由科研处、北京绿色印刷包装产业技术研究院相关人员和各市校级重点实验室选派的专人组成。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为:

(一)研究院负责对纳入基地的各重点实验室,按照市科委条件平台的要求进行管理与建设。

(二)北京毕升新技术开发中心作为基地唯一的授权机构,全面负责宣传和推广基地资源,吸引和积累客户,联系和组织专业技术服务,及时了解市科委对基地建设的新要求,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调研与反馈,并按规定使用和分配技术服务收入。

(三)各成员单位,根据应用领域和服务需求遴选适于开放的仪器设备,审核收费标准,选派专人参加基地工作小组,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技术研发、咨询与培训等技术服务,监督服务质量,并根据用户和专业服务机构的评价和反馈进行调整,保证资源的数量与质量。

(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基地建设过程中统筹协调有关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资产管理、科技资源管理和网站建设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服务目录

第七条  服务目录收录的是基地可向社会开放,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资源。

第八条  纳入服务目录的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价或成套原值在5万元人民币(外币购买按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可提供对外服务机时。

(三)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  服务目录中仪器设备需保持每年及时更新。对于性能指标落后、故障率高、开放服务差的仪器设备需及时从本服务目录中删除。对于符合第八条相关条件的新购进仪器设备需及时补充进入服务目录。

第十条  用户使用服务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可通过基地办公室联系,也可通过基地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

第四章  服务流程和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基地办公室负责通过报纸、杂志、网站、邮件等媒介和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推广,提高基地资源的社会认知度。

第十二条  社会企事业用户可通过网站、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基地提出具体服务需求或合作意向。

第十三条  基地办公室通过与用户的业务洽谈,承接企业测试、研发任务,就服务方式和委托费用进行内部沟通,达成委托协议,并与用户签订《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委托检测(开发)协议书》。

第十四条  服务目录中仪器设备参与开放不缴纳任何费用,在技术服务时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原则,根据服务内容进行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收费的依据除考虑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外,同时应参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其他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基地和用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依托专业实验室完成相应测试任务和研发服务,并根据协议出具测试结果或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北京毕升新技术开发中心将测试结果反馈给企事业客户,并根据协议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八条  基地及各成员单位须妥善保管技术服务获得实验数据或研发资料,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须配合基地办公室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按时完成各项报表的填写工作。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条  基地按照北京市科委的要求对开放的仪器设备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主要包括开放总量、测试服务数量、研发效果、科技人才培养、技术咨询与培训、设备管理运行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基地每年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成员单位发放实验室管理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实验室建设、改造、仪器设备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的数据采集按季度进行。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基地办公室提交《仪器设备开放统计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委托检测(开发)协议书》复印件、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及基地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印刷学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印刷学院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