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细则》),对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作出了规定。
细则作出了那些规定?
0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仓库内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
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
针对茶叶包装不同类别产品具体抽样要求:
茶叶包装塑料产品
塑料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A卷、B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A、A;B、B),平均分为2份(AB、AB),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塑料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
茶叶包装用纸产品
纸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检样、备样比例2:1。
纸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300g,检样、备样比例2:1。
茶叶包装金属产品
有涂层:每批次抽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
无涂层:每批次抽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
过度包装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02
检测依据
直接接触茶叶塑料包装检验项目
直接接触茶叶纸包装检验项目
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有涂层)检验项目
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无涂层)检验项目
过度包装检验项目
依据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执行
03
判定规则
01
判定依据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02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产品质量要求与细则要求不一致时: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温馨
提示
1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2
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应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